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我5月份在成都购买了一套房并支付首付款,现在异地想提取公积金要求必须有首付款发票,却无法顺利开具发票……”近日,有网友通过四川日报全媒体问政四川平台和民情热线(028-86968696)求助,希望能解决购房交付首付款后,要求开发商出具首付款发票的问题。


  网友杨女士表示,今年5月份,她在成都青羊区城投置地·文园购买了一套房并支付了100余万首付款,目前,其纯商贷贷款已批下来且已还款4个月。在今年8月份左右,杨女士计划提取公积金,但因其在北京工作及缴纳五险一金,从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了解到必须有首付款发票才能提取。杨女士表示,她随即向城投置地·文园开发商要求开具首付款发票,但遭到了拒绝,“开发商称只能交房后办理房本时才给开具全款发票,目前只能开收据”。


  在问政四川平台,多位网友有着跟杨女士同样的困惑。如有广安网友反映,其于2018年1月份购买了广安东阳国际帛楠城住房一套,在付完首付款、已还3年贷款的情况下,开发商只开了首付款收据,购房发票迟迟不见踪迹。另有广安岳池、成都温江、简阳、成都天府新区等地多位网友留言称,购买期房后开发商拒绝提供首付款发票。


  开发商在收到首付款后,是否应向购房者出具首付款发票?川观新闻民情记者查询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岳池县税务局等多个相关机构在问政四川平台回复网友相关留言时表示——


  开发商应为购房者开具首付款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可以按照商品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注明“不征税”)。


  针对杨女士的求助,近日,成都市青羊区网络理政办回复表示,经责成青羊区税务局核实办理,青羊区税务局工作人员与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要求该公司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当开具发票,不得以其他借口推脱、延迟开票。回复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的规定,可以根据杨女士的需求提供预售房不征税增值税发票。


  对此,杨女士表示,她目前已跟开发商确认,对方将为她开具不征税增值税发票。为此,她将委托母亲前往现场领取该发票后,在北京办理提取公积金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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