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发布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9名委员,2022年开展2次会签工作,会签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审议《关于调整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的请示》
2.审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设9个科室,2个分中心,10个管理部。从业人员179人,其中,在编122人,非在编57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2年,新开户单位1990家,净增单位1025家;新开户职工5.61万人,净减职工0.26万人;实缴单位13003家,实缴职工66.70万人,缴存额167.2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8.56%、-0.39%、9.33%。2022年末,缴存总额1467.4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86%;缴存余额526.76亿元,同比增长14.51%。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
(二)提取:2022年,24.40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00.47亿元,同比下降5.64%;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0.09%,比上年减少9.54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940.6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96%。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9万笔68.37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1.75%、28.18%。
2022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49.74亿元。
2022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8.05万笔833.87亿元,贷款余额452.05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4.82%、8.93%、4.30%,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5.82%,比上年末减少8.40人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8家。
2.异地贷款:2022年,发放异地贷款1470笔79501.29万元。2022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90562.8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52288.05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2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当年贴息额6641.69万元。2022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9401笔546021.64万元,累计贴息20871.30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79.34亿元。其中,活期47.49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亿元,1年以上定期31.85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5.82%,比上年未减少8.40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160747.88万元,同比增长9.74%。存款利息15697.2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45040.23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10.4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83324.87万元,同比增长7.54%。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80599.21万元(其中贴息支出6641.69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607.94万元,其他-882.28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增值收益77423.00万元,同比增长12.21%。增值收益率1.58%,与上年持平。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862.7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328.29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凭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1231.94万元。
2022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39.59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6349.48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45205.18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67921.2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4211.99万元,同比增长1.60%。其中,人员经费2748.52万元,公用经费200.73万元,专项经费1262.74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509.7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231.48万元、147.39万元、1130.86万元;自治区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35.7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42.18万元、19.74万元、73.87万元,铁路局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66.4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74.86万元、33.60万元、58.01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920.29万元,逾期率0.2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5205.18万元。2022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0.70%,国有企业占35.71%,城镇集体企业占1.14%,外商投资企业占1.1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8.8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1%,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11.62%;中、低收入占96.49%,高收入占3.51%。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5.62%,国有企业占23.24%,城镇集体企业占1.42%,外商投资企业占1.1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8.3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58%,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18.62%;中、低收入占99.17%,高收入占0.83%。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7.0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7.67%,租赁住房占0.14%,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6.9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5.95%,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2.26%。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5.91%,高收入占4.09%。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46.37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22.45%,比上年末减少0.0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45109.52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3.26%,90-144(含)平方米占81.15%,144平方米以上占5.59%。购买新房占86.42%(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2%),购买二手房占13.58%,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8.12%,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1.88%,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8.03%,30岁-40岁(含)占39.12%,40岁-50岁(含)占17.42%,50岁以上占5.43%;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78.45%,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1.55%,中、低收入占96.59%,高收入占3.41%
(四)住房贡献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5.88%,比上年减少29.5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阶段性支持政策,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作用,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共渡难关。自2022年5月31日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以来,已累计为30家受疫情影响企业、9828名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涉及金额9903.32万元;累计不做逾期处理的贷款7003笔,累计不做逾期处理的贷款余额220057.27万元;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惠及我市职工333人,涉及金额228.50万元。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归集方面:
(1)依据乌鲁木齐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确定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月27297元,下限为月1700元。
(2)缴存比例:最高缴存比例12%,最低缴存比例5%。
(3)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异地住房贷款业务,增加“手机APP”贷款信息截屏作为归还异地住房贷款余额支取凭证。
(4)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业务。一是取消职工及其配偶一年只能申请一次租房支取的限制;二是若提取人及配偶名下只有一套新购商品房,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提取人仍可办理租房提取。
2、贷款方面:
(1)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调整至80万元。
(2)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
(3)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30%调整至20%。
(4)将原政策“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下的(含15年),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以房屋交易金额、契税计税金额二者低值的70%来认定且不高于评估价值的70%;房屋修建年限15年以上30(含30年)年以下的,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以房屋交易金额、契税计税金额二者低值的60%来认定目不高于评估价值的60%;房屋修建年限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下的(含15年),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以房屋交易金额、契税计税金额二者低值的80%来认定目不高于评估价值的80%;房屋修建年限15年以上30(含30年)年以下的,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以房屋交易金额、契税计税金额二者低值的70%来认定且不高于评估价值的70%;房屋修建年限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5)将原政策“购买房改房,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下的(含15年),贷款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上30(含30年)年以下的,贷款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修建年限在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购买房改房,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下的(含15年),贷款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上30(含30年)年以下的,贷款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修建年限在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6)将原政策“抵押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下的(含15年),评估价值的7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额度;抵押房屋修建年限15年以上30(含30年)年以下的,评估价值的6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额度”调整为“抵押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下的(含15年),评估价值的8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额度;抵押房屋修建年限15年以上30(含30年)年以下的,评估价值的7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额度”。
(7)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1至5年(含5年)年利率3.025%,5年以上年利率3.575%。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推进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业务,2022年办理“跨省通办”(不含汇缴补缴)业务41387笔172821.39万元,得到社会各界好评。2022年,水磨沟区管理部“跨省通办”窗口荣获“全国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表现突出服务窗口”称号。
2、积极推进我市商事登记领域“综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工作,进驻“涉企综窗”,在压缩企业办理时限的同时实现线上“企业一窗通办”住房公积金开户工作并对企业现场开户实施“容缺”办理,实现企业开户“马上办”。
3、按照“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四减工作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压缩贷款审批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
4、为切实解决公积金贷款开发商回款资金等待周期长的问题,在借款人充分知晓贷款发放的情况下,贷款审批后可由开发企业代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是完成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年度账单测试工作,为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账单功能上线打好基础。二是完成与商业银行的贷款信息数据共享工作,切实解决缴存职工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来回跑”的问题。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2022年中心被授予自治区级文明单位。
2022年陈园园同志被授予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乌鲁木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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