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如何理解住房公积金每年的缴存上下限?
许某2012年8月受聘于广西大发公司,公司任命许某为董事长,有聘书及委任书等为证,约定年薪为100万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8月大发公司通过报纸公告方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期间大发公司一直未给许某缴存住房公积金,2016年2月,许某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大发公司补缴其任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许某投诉材料之后,审核发现本案存在如下问题:
1.许某与大发公司之间存在涉及劳动关系诉讼。大发公司不承认与许某是劳动关系,而认为是股东关系,单位不需要为股东缴存住房公积金;
2.许某的工资尚未确定。大发公司认为股东分到的是利润,而不是工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许某对上述问题补充相应证据,许某表示待劳动争议诉讼之后,再提交相应判决做为证据。案件中止办理。
2018年8月,许某与大发公司的劳动关系诉讼,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许某与大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大发公司应当支付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工资200万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法院生效判决,重新启动案件办理。
依照《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就是缴存基数。那么大发公司是否应该补缴许某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是100万×12%=12万,两年就是24万呢?
答案是否定的!
由于我们国家收入高的人和收入低的人,收入水平相差很大,于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都会出台限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额设定了上下限,每个月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最高不得超过多少钱,最低不得低于多少钱。
如果按许某每年100万的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都超过了相应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上限。因此许某的补缴金额只能取相应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计算。
在本案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测算,大发公司应为许某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金额约为3万元。许某和大发公司收到补缴测算结果后,均予以认可。之后大发公司主动履行补缴义务,将住房公积金补缴到位。
本文中人物、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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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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