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起廊坊市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近日,记者从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自12月15日,廊坊市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根据规定,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廊坊户籍的职工,在廊坊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与申请本地贷款的职工享有同等权益。(记者刘艳)
来源:廊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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