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达到一年以上,且未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销户提取时可以获得利息补贴。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起始时间不早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开始缴存月,且不早于2010年12月。本通知自2025年3月24日起施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达到一年以上,且未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销户提取时可以获得利息补贴。


  二、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方案


  (一)补贴基数


  以历年结息总额(含销户利息)为基数。


  (二)补贴标准


  根据缴存年限的长短,职工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利息补贴:


  1.累计缴存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的,按基数的10%获得补贴;


  2.累计缴存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十年以下的,按基数的15%获得补贴;


  3.累计缴存期限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按基数的20%获得补贴。


  (三)补贴起始日期


  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起始时间不早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开始缴存月,且不早于2010年12月。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3月24日起施行。《关于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深公积金委〔20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