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滨住金发〔2025〕3 号


  为提振我市住房领域消费,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 度,按照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滨房公委发〔2025〕1 号)文件要求, 就有关业务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职工租住我市滨城区、 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博兴县、邹平市商品住房的( 以夫妻双 方公积金缴存地为主),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额由最高 17000 元 调整为最高 18000 元(按家庭),租住我市其他县区商品住房的, 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额由最高 15000 元调整为最高 16000 元(按 家庭),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二、支持现售房销售。购买商品房(现售) 申请住房公积 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 10%。同时适用商品房(现售)、 多子女家庭、高品质住宅、高层次人才等贷款额度支持政策两项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叠加计算, 以其适用政策中最高的 贷款额度为准。


  三、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申 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 30%降至 20%。


  四、取消不同提取类型需间隔满一年的时间限制。即取消 不同类型提取“ 一年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一 次住房公积金” 的提取规定。


  五、本通知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的政 策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