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云建金[ 2020 ] 33号)要求,红河州出台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一起看看吧!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2020年6月30日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0年2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生产经营好转,再补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出申请的企业应与职工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协商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注明企业、职工同时缓缴还是企业缓缴职工继续按月正常缴存;双方同时缓缴的,应明确具体处理方式(缓缴、补缴起止日期)。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货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2月1日至2020 年6月30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职工可向所在县市或云锡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调整职工租房提取额度和提取次数


  本人及配偶工作地无房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租房面积由90平方米扩大至120平方米,年最高可提取额度由1.08万元增加至1.5万元;在房产登记部门出具无房证明一个年度内,职工可分次申请提取(按年或半年),选择半年提取的,本次提取与下一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半年。


  稿件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政办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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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普薇、张哲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