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二、办理场所及渠道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网上服务厅。


  三、办理要件


  序号


  服务事项


  定义


  申请材料


  备注


  1


  单位缴存


  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


  登记注销


  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登记表》和《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明细表》;


  2.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个人账户


  设立


  缴存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


  4


  单位缴存


  信息变更


  缴存单位因缴存登记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


  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


  5


  个人账户


  信息变更


  缴存人因个人账户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


  1.《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职工个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3.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6


  个人账户


  封存


  因职工调离、退休、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等,个人账户变更为暂停缴存状态。


  《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7


  个人账户


  启封


  封存的缴存人个人账户恢复为缴存状态。


  《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8


  同城转移


  职工在市内各县(区)或县(区)内工作调动。


  《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9


  异地转移


  职工跨市、跨省工作调动。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10


  汇缴


  缴存单位按月将为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


  11


  补缴


  缴存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将欠缴或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账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12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申请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


  1.身份证;


  2.本人银行一类借记卡;


  3.两年内个人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4.近12个月个人收入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


  5.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人员开户时需提供营业执照。


  其中1、2项为开户基本材料,3-5项为缴存基数和账户分类认定材料。


  13


  缴存基数调整


  因职工工资发生变化,缴存单位可申请调整职工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


  14


  缴存比例调整


  缴存单位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自主调整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15


  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间,申请缓缴或将缴存比例降低至低于设区城市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


  1.《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缓缴的需提供补缴方案


  四、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缴存包括受理、审核程序。


  1.受理


  申请人通过公积金网上服务厅提交相关材料,也可前往当地政务服务大厅专窗提交材料。


  2.审核


  (1)各管理部对缴存材料进行初审;


  (2)缴存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经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缴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办理人员对管理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八、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12329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公积金网上服务厅。


  查询内容: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个人明细账。


  查询所需要件:通过专窗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件;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公积金网上服务厅查询的,职工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


  九、政策咨询


  (一)现场咨询: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


  市直管理部:0932-8223323


  安定管理部:0932-5916591


  通渭管理部:0932-5553322


  陇西管理部:0932-6622499


  临洮管理部:0932-2233807


  渭源管理部:0932-4133899


  漳县管理部:0932-4864317


  岷县管理部:0932-7724222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三)网上咨询:http://www.dxgjj.cn


  十、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意见箱、投诉热线12329等。


  反馈时间: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