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海宁人提取公积金有新变化
来源:海宁日报-爱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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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公积金中心发布最新公告
从2021年1月1日起
海宁公积金将有新调整
关于有序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告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为确保住房公积金正常有序运行,依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管理预警机制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商转公”贷款申请业务受理作以下调整:
01、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先贷先转、依序受理”的原则,有序受理我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已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日期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存职工,可在2021年6月底前到各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贷款申请。
02、符合“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日期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缴存职工,可到受托银行进行预约登记。
03、海宁分中心将根据资金运行状况,安排后续“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的适用对象并及时对外公布。具体由各受托银行通知预约客户正式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预约等候期间,缴存职工可先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或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以缓解还贷压力。
此外,商贷2018年12月底前发放的职工,在2021年6月30日前没有申请的,之后还是可以申请的。
这份通知,海宁遵照执行
此前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曾下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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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处室:
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保持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连续和统一,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运行,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组合贷款及商转公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缴存职工在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可同步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同笔商业贷款本息,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月缴存额及当月还贷本息额。
三、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以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包括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及还贷额均应不低于2.5万元。
申请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行为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
四、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方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五、上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规定未涉及内容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202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22日
海宁遵照执行
问题解答
如果大家还有疑惑的话
报姐专门咨询了相关工作人员
这份问题解答
请收下
01、问:缴存职工使用自有资金还款时,是否可以优先偿还组合贷款或商转公的商业贷款部分?
答:可以。缴存职工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时,可以自行选择优先偿还商业贷款部分或者公积金贷款。
02、问: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以及商贷本息时,只需要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申请公积金贷款留存金额后余额,以及还贷额不低于2.5万元就可以吗?
答:不是的,还需满足每位缴存职工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还贷行为间隔12个月的要求。
03、问:如果夫妻双方还款,扣除申请公积金贷款留存金额后,丈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3万元,妻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万元,是否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贷本息?
答:夫妻双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办理的,需单独 申请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以及商贷本息;因妻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留存额后不足2.5万元,不能满足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条件,将不予受理。
04、问:2021年之前申请的商转公贷款的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对冲公积金贷款本息额仍有多余的,是否可以按月用于偿还剩余商业贷款部分本息额?
答:可以的,可到商业贷款银行(受托银行)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商业贷款本息,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月缴存额及当月还贷本息额。
05、问:职工从外地转入,本人及配偶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可以立即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嘉兴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方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部分来源:海宁公积金
编辑:王家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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