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公示!解除!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及《安徽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下列零售药店予以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后,在该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现公示如下:
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名单
来安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19日
来源:来安县医疗保障局
编辑:郭凡
审核:王梅梅
审签:胡月
2025年2月22日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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