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名单的公示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及《安徽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下列零售药店予以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后,在该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现公示如下:


  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名单


  来安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19日


  来源:来安县医疗保障局


  编辑:郭凡


  审核:王梅梅


  审签:胡月


  2025年2月22日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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