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东营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四)
东营市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问答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改善参保居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近日,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人社发〔2024〕1号)。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现对东营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问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怎么建立?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一)经办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发现存在应发未发待遇,可优先使用参保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发放,无法发放的,可发放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计息: 因死亡办理注销登记的,计息至死亡当月;因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办理注销登记的,计息至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当月;因丧失国籍办理注销登记的,计息至丧失国籍当月。
(三)对于因死亡原因停发待遇满一年,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未多享受待遇的,经办机构经多种渠道确实无法联系到参保人家属(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联系参保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个人账户封存于社保基金并留存个人相关信息。封存后,不再统计为参保人员。封存账户如有家属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核实情况后,按规定办理。存在需追回多享受待遇但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足以抵扣的可参照执行,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不足以抵扣的不予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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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图文|何登香
编辑|黄秀平
审核|张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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