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龙律师,广东金唐(福田)律师事务所,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具有专业法学教育背景。


  在当今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生活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缴纳对劳动者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中,时常出现用人单位未足额或未按时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涌现。不少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也获得法院的支持。以下通过一则案例解析此类案件中的法律焦点。


  一、案情简介【(2020)粤03民终25611号】


  黄某某于2000年8月31日入职正达公司,担任啤线课员工。该公司从2003年7月起为黄某购买社保,2008年1月起开始为其购买养老保险。2017年8月25日,黄某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随后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其社保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标准,黄某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此情况下,黄某某自行补缴了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试图弥补这一损失。


  黄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正达公司赔偿黄某某自行补缴的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社会保险费33673.95元;2.正达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黄某某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正达公司向黄某某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份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中应由正达公司缴纳的金额为9936.69元?


  二、法院判决及说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一)一审法院说理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正达公司没有及时为黄某某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退休保险待遇,只能通过自行补缴方式弥补以获取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从而遭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正达公司未为黄某某及时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与黄某某遭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正达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因黄某某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包括个人承担部分和用人单位 承担部分,而黄某某个人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用人单位部分则应由正达公司予以承担?经核算,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黄某某自行补缴的养老保险支出金额共计41471.22元, 其中个人应承担部分为15798.56元,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为25672.66 元,故,正达公司应赔偿黄某某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补缴的养老保险中正达公司应承担的金额为25672.66元?黄某某超出部分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二)二审法院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可正达公司应予以赔偿黄某某养老保险费用,但基于案情及社保局疫情减免政策,对赔偿数额予以调低。


  四、法律焦点


  对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司法实践认定虽有不一,但给予支持的案例中,均按以下构成要件认定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一般指用人单位完全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不包括已办理社保手续但存在不足额、不足年限缴纳的情况);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4.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律师说法


  劳动者若要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还尤其应注意,必须在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否则相关主张会因过了一年仲裁时效而难以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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