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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放2019年度


  恩施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


  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州关于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现将2019年度恩施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一)申领补贴的对象


  符合《就业促进法》和《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按照《恩施州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办法》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对于按照《关于解决未参保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11)50号)和《关于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14)190号)文件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及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后仍在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对象,不予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范围。


  具体包括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且未满5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失业人员)。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本人与单位签订的真实劳动合同,并进行了就业登记),失业后在常住地进行了失业登记,且女性年满4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持单位为其购买不低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在市民之家社保窗口打印证明),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2.国企关闭破产或国企下岗失业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国有企业改制协议或《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3.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集体企 业改制协议、《就业失业登记证》);


  4.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5.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6.失地农民(本人应提供土地经营权证、征地协议,且被征地后人均不足0.3亩地、身份证、户口簿);


  7.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8.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低保证);


  9.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家庭成员零转移就业证明);


  10.残疾人(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残疾证);


  11.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民政部门证明);


  1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由乡镇扶贫办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证明)。


  (二)申领补贴的条件


  上述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领程序及所需资料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高校 毕业生,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市民之家办理,证内〈就业援助卡〉页面须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等资料,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2份;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第5页要记录就业状况,第7页要记录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复印第2、3、5、7 页);


  (三)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税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五)持本人的邮政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原已有的带原来的,没有的另行开办)。


  三、补贴办法


  (一)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实行“先缴后补”“先认定后补贴”方式。


  (二)恩施市户籍人员在市内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且符合申领政策的,经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认定后可申领补贴。


  (三)恩施市户籍人员在市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且符合申领政策的,经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认定后可在养老保险关系地申领。


  四、补贴标准及执行期


  (一)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额度的60%给予补贴。


  (二)养老保险费高于全市上年度全部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以上基数的缴费部分不予补贴(按缴费税务凭证计算);医疗保险费高于恩施市政府确定的缴费基数的100%以上部分不予补贴(按缴费税务凭证计算);按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保政策缴费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


  (三)“4050”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执行期从年满“4050”的次月且实现灵活就业后。高校毕业生补贴执行期从离校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五、相关事宜及要求


  (一)凡原按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已满的,不再补贴。原已享受但未到期的,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按原规定执行),未达现行补贴标准部分不予追补。


  (二)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后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可延长至3年。


  (三)与单位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应由用工单位或企业申报缴纳,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四)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五)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六)对虚报冒领或重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者取消其享受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追究相应责任。


  六、申领补贴时间和地点


  (一)办理时间:从2019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二)办理地点:恩施市航空路222号(航空路中国工商银行旁,原金梦园宾馆一楼)


  (三)咨询联系电话:


  0718—8414678


  0718—8410109


  恩施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局


  2019年10月30


  来源:恩施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局


  编辑|向晨(实习)


  初审|梅珂


  审核|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