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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 沧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加快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22〕1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5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已缴费险种5月份不再办理缓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企业所属行业类型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行业类型为主要依据,对行业类型有异议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按规定流程修改或补充行业类型。涉及变更工伤保险行业类型的,需要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及缴费金额,从工伤保险登记行业类型变更月份开始按重新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应缴费额。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域内,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县(市、区)(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封控管理的通知公告为准),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参保企业划型按照2020年度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划型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5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已缴费险种5月份不再办理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21年平均参保人数300人(不含)以下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困难企业申请缓缴条件。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度及2022年1月至4月处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申请缓缴上月企业发生亏损。


        上述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后,当月盈利的,应正常申报缴纳次月的社会保险费,不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某一险种处于非正常缴费状态,不影响申请其他险种缓缴。


        上述困难企业缴费状况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系统确认,亏损状况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亏损状况书面承诺。企业留存亏损月份的相关财务报表以备查,对承诺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谎报信息及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以及2021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符合政策实施条件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和参保人数300人(2022年1月至出现中高风险地区当月月均参保人数)及以上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五、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向参保地(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系统自动审核。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审核。困难企业同时作出书面承诺。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6月起可以申请缓缴当月及以后缓缴实施期内的社会保险费,2022年5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6月对5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从6月起申请缓缴当月及以后缓缴实施期内的社会保险费。


        六、补缴费款。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5月、6月、7月、8月、9月的,最迟应分别在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缓缴期为2022年10月至12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工伤、失业保险费补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按照冀人社规〔2022〕8号文件补缴。其他企业最迟应在2023年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七、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八、工作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各市要将本地区缓缴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市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6日


        附件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沧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加快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暂行办法》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加快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根据我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实际情况,提出了明确重点培育目标、聚焦重点行业发展等7方面内容,充分发挥对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政策激励效应,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批业态先进、附加值高、带动突出、竞争力强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提供有力保障。


      7项具体措施包括:


  • 明确重点培育目标,以上年度营业收入和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规上标准60%的服务业企业为重点培育目标,建立企业重点培育库,加强跟踪服务;
  • 聚焦重点行业发展,围绕规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加快产业融合,推动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促进行业结构优化调整,挖掘新的经济增长点;
  •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开展全市规上服务业企业入统政策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入统积极性;
  • 建立规模以上服务业培育激励机制,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当年新开业入统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规下新升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
  • 建立包联帮扶制度,各县(市、区)成立包联帮扶工作组,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重点培育库内企业进行入企帮扶,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
  • 强化入统指导,组织相关部门为申报入统企业提供专项指导服务,开展统计、财会、税务人员培训,提升企业财税、统计工作能力;
  • 落实监督考核奖励,建立月度通报、年度考核奖励机制,对各县(市、区)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培育工作实行月度通报。

      此外,暂行办法鼓励各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各县(市、区)规上服务业企业培育机制。


      来源:沧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