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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养老保险三项政策有变化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三项政策有所调整。泸州市将按《通知》的政策执行。


  三项政策具体这样调整


  1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是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符合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调整缴费方式导致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在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条件时,通过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加发生活补贴的方式,保障政策调整前后其养老待遇水平一致。被征地农民可自主选择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或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此次政策调整后,停止执行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通过一次性补缴费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


  也就是说,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将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3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也作了调整。从2018年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40%逐年依次调整为45%、50%、55%和60%。


  调整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这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将原来一次性补缴的方式改为逐年缴费,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不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征地时,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管你有多大岁数,只要你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只能从征地方案批准的次月逐年缴费,不能往前补缴。缴满15年且达到养老金领取的年龄条件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为了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大龄和超龄被征地农民个人利益,调整后的政策确定了“待遇不降低、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征地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 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发放生活补贴,确保政策调整前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一致。


  生活补贴标准按被征地农民达到享受生活补贴条件时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当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指数0.6的参保人员计发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间的差额确定,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随居保基础养老金调增而等额抵减。比如:你享受的居保待遇是100元,如按原政策参加企保享受的企保基本养老金是1000元,那这1000元与100元之间的差额900元就是你应享受的生活补贴。


  如果企保待遇调整了20元,居保待遇未动,则你享受的生活补贴则应增加20元;如果企保待遇未动,而居保待遇调增了20元,则你享受的生活补贴则应抵减20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仍可转成职工养老保险


  此次政策调整,并不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往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只是原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再通过补缴费的方式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年限,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方面,要求企业如实申报职工的实际工资性收入,实际工资性收入在社会平均的60%—300%内的,应以实际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性收入低于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应以60%作为缴费基数。


  四川省2014年以来执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限,应按照国家要求,从2018年起至2021年,逐年依次调整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50%、55%和60%。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低于下限的应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可按各市(州)确定的缴费档次选档缴费,但最低档不得低于下限。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责编:谢蕤 编辑:袁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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