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新闻网11月7日讯(方涛)11月7日上午,黄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在屯召开,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陈立青,副局长方群等出席会议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践行共享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发布会上,陈立青、方群围绕市民普遍关心的养老保险改革问题一一作答。


  问:此次改革,哪些人属于改革范围?


  《实施意见》规定,这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需要说明四个问题:一是严格执行编制管理规定。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必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事业单位参保范围。我省确定:①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含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分类且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②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③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④尚未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三是编外人员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四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处理。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问:此次改革,单位和个人怎样缴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是多少?


  在缴费政策上,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和企业一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保底限高”,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问:改革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怎样计算的?


  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例如,相同职务职级的退休人员,35年工龄和40年工龄均按照90%比例计发退休待遇,这种计发办法不能完全体现工作年限变化。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确定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这种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以2014年10月1日为改革界线,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累计本息来决定,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按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实施意见》同时规定,改革后设定10年过渡期,即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凡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退休时分别按照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出新待遇标准、按照原来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出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标准对比。新办法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执行,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新办法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保障改革前后退休的人员待遇水平大体平衡。


  新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能够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问: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有哪些变化?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一般随在职人员工资调整进行调整,调整的办法一般为依据本人职务职级确定调整水平。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待遇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既有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又使他们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这一做法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造成领取待遇的不平衡。


  问: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会存在挤占、“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问题?


  国家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主要考虑是,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财政责任;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负担系数”、“养老金替代率”比企业高,不与企业混用基金,避免了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问: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相互怎么转移接续?


  随着城镇化加速,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地区、跨险种间流动就业更加频繁。这次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其目的主要是实现两地之间的基金利益平衡,避免产生流动阻碍。这种转移办法,与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受损。


  问:职业年金是怎样规定的?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主要考虑是:一方面,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另一方面,可以解决部分人员(主要是“中人”)因改革造成退休待遇落差,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在达到规定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分两种方式:一是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但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能再作更改。


  问:改革后,如何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


  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施意见》对单位、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责任作了明确。作为单位和个人,凡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做到应缴尽缴。作为经办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作为政府,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问:改革后,原来劳模等人员奖励部分如何处理? 按照改革前有关规定,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计发退休费可以提高一定的计发比例。改革后,在计发这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均按照统一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对改革前已经获得过上述荣誉称号且在退休时仍然保持的,退休时按照前后平衡的原则由原渠道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补贴标准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问:改革的启动时间迟于实施时间,工作人员如何参保缴费,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实施,因此,《实施意见》规定改革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2014年10月1日(含)后退休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改革的具体启动要迟于改革实施时间,因此,对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用和职业年金费用已经实行了“预扣”;对2014年10月1日(含)以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均参照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预发”了退休待遇。改革启动后,将对“预扣”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费用进行重新核定,多退少补;对2014年10月1日(含)以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均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与“预发”的退休待遇比较,多退少补。对“预扣”费用和“预发”待遇重新核定的具体办法,省人社厅将另行规定。


  问:改革后,如经营性事业单位实行转企改制,涉及养老保险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有哪些?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已引起国家高度重视。我省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如何与新制度衔接,由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省人社厅将进一步调研,适时统一出台政策或指导意见。上级部门的政策一经出台,我市将认真贯彻执行。


  (来源:黄山新闻网 作者: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