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镇发展需要,


  某村组135人被征地。


  村民要求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却被当地自然资源局以


  “不符合县城规划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认定条件”


  为由拒绝,


  请看本期案例!


  2014年以来,株洲某村组135人因城镇发展需要被征地,失去绝大部分土地。之后,该组民多次向当地政府、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2022年7月,当地自然资源局根据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答复,认定该村组不属于县城规划区域内,暂不符合县城规划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认定条件,不同意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畴。组民委员会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政府制定的规范性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限定为县城规划区域内和高新区(一区两园)规划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系对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设置地域差别,进行范围缩限,将部分上位法律法规政策确定的保障对象排除在外,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故在本案中不应予以适用。株洲某村组135人已因征地失去绝大部分土地,符合法律、省、市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故判决确认该地自然资源局未对村组被征地农民履行社会保障审核职责违法,并责令二个月内对该村组被征地农民履行社会保障审核职责。


  典型意义


  保障失地农民生存权是国家基本政策,作为地方政府应当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法行政。本案地方政府违反《社会保险法》,违背省、市文件精神,对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设置地域差别,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指正。且在判决作出后,审理法院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发出了相关司法建议,指出问题的同时,对制定出符合当地县情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建议,对于指导政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