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退休事宜终于尘埃落定了。我是职业生涯比较丰富的人群,大学毕业到了小学当教师12年2月,后来机缘巧合有自己喜爱的工作,借着在职考研提升来到南京,转入了南京一家企业工作了四年左右,后来感觉翅膀硬了,自己出来单干成了一名自由职业者。自由职业者身份随老公又来到了沈阳,参加了沈阳的灵活就业者社保。临退休一共缴费年限25.75年(包括事业部分视同缴费年限12.16年)。沈阳政策是曾在企事业单位开户交过养老保险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退休的可以50岁退休。首先达成自己满意的是能够50岁退休了,办理审核退休时有点小插曲,在审核事业部分视同缴费年限时有了分歧,再我多次据理力争,拿出相关文件佐证,最终视同缴费年限12.16年认证成功。否则就给认证四年不到。(其中的争论细节就不赘述了,前几篇文章我有提及)终于审核签字结束。到了工资核定程序,25号拿到工资表感觉核算的金额与自己测算的有差异,所以提出异议。社保部门派出专人科长来给我解析政策:只要进入自由职业者退休窗口办理退休,事业和企业的视同缴费指数不做计算,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的平均指数。至此尘埃落定,即使认为不把以前视同缴费指数和实际缴费指数合并计算不合理,但是小胳膊拧不过大腿,地方政府就是这样设置的核算方式。与我有相同经历的人群,你们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们的想法,这也是民声嘛,这种霸王条款,缺乏合理性的地方政策,是否能呼吁一下,考虑考虑公平公正合理性计算,毕竟在不同的岗位上应该有不同的计算方式,不能简单粗暴的就一刀切完全按照实际缴费指数计算。计算方法上存在不合理性,还理直气壮的叫嚣是规定!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