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养老保险中要分清“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
建议修改《社保法》(三)【基本养老保险的“科学立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而不要相混合。
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分清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统账结合”不是统账混合,社会统筹缴费资金与个人账户无关,个人账户缴费资金与社会统筹无关。
目前,用个人账户缴费资金形成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参与计算由社会统筹缴费资金支付的统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这是混账管理的现象。
在先期支付基本养老金中,用个人账户缴费资金支付统筹养老金是在挪用个人账户缴费资金,造成个人账户空账。使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投资运营保值增值,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可能可持续地平稳发展。
社会统筹缴费资金现收现付的支付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缴费资金基金积累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这样才能可持续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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