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冒领死亡养老金吗


  这种冒领养老金的行为


  看似“占便宜”


  实则会“吃大亏”


  被发现后


  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不


  咱大庆一58岁女子曹某


  因为冒领亡母养老金3万多元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事件回顾


  生于1961年的曹某,小学文化无职业。2006年3月,曹某给其母亲办理了养老保险。2015年5月4日,其母亲去世。


  身为女儿本该为母亲办理一系列身后事,可她却用假的生存证明隐瞒其母亲去世的事。没有及时到该地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金领取注销手续,直到2016年9月才停止领取养老金。


  期间,曹某骗取养老保险金34508.18元。事发后,曹某冒领的养老金被全数追回。并且判决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此类案件,每年都有发生。


  记者从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8年以来,我市发现涉嫌欺诈案件线索10起。目前,均已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可能有人觉得,此种行为就是贪点小便宜,无伤大雅,也不会被人查到。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互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手段已普遍应用于社会各部门。心存侥幸,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你知道哪些属于骗取养老金行为吗


  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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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二)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三)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四)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五)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六)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七)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那么


  此类案件究竟触犯了哪些法律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维护社保基金健康平稳运行,保障基金安全,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即日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警示教育活动”。


  以此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法纪意识、责任意识,着力控制风险增量、减少风险存量、坚守安全底线,严格防范和坚决遏制社会保险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案件的发生。


  来源:大庆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版权归原创所有,向原创致敬。


  责 编:李佳明


  审 核:代宝柱


  监 制:芊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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