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钱了!今天起,无需预约!
据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消息
3月21日起
纳税人无需预约
即可办理2024年度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个税年度汇算,通俗地讲,就是在纳税人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而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直接关系着减税红利的享受。
当前,因部分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轻信网络流传的“退税秘籍”等,误填、错填情况时有出现。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认真了解政策规定,如实、准确填报信息,依法诚信办理汇算。如有疑问,可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继续教育有目录
随意填报藏风险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税务部门提示,取得的证书是否符合抵扣条件,应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新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纳税人可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搜索“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查询,同时证书中列明的批准日期应在享受扣除的纳税年度内。对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的,不能享受定额抵扣。
子女学业已完成,
扣除信息及时删
子女教育作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之一,《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可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税务部门表示,父母若选择由一方100%扣除,则另一方不可填报该子女扣除;若选择均摊,双方都只能选择50%扣除标准。同一子女的扣除比例合计不能超过100%。
“一老一小”莫虚填
知晓规定是前提
纳税人赡养父母亦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扣除方式有所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规定,被赡养的老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实践中,个别纳税人填报配偶父母、其他亲属长辈、尚有子女在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被赡养人,显然是错误填报。
同样,照护3岁以下的婴幼儿子女,相关支出也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扣除两项目,
同一年度勿同享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两个项目都与纳税人居住生活相关。
税务部门提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项目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根据城市规模按照每月1500元、1100元及800元三档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项目则明确,住房贷款利息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综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税务、南通税务
来源: 小强热线浙江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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