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进工厂94年正常辞职95年工厂补缴社保没给我补还能要求补缴吗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该参保者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自己补缴当年欠缴自己的养老保险费的。
虽然该参保者在1994年的时候,已经正常辞职,但该参保者在1986年到1994年之间,都是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规定:
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30日起,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养老保险就是社会保险中的其中一险。
所以该参保者所在的原用人单位,在给原单位职工补缴1986年到1994年之间的养老保险费时,是理应给该参保者补缴该参保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费的。
如果该参保者所在的原单位还在,该参保者完全可以与原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原用人单位给自己补缴,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给自己欠缴的社保费的。
但虽然该参保者要求用人单位给自己补缴社保费的理由很充分,但现在个别用人单位,采取的应对职工的方式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你爱咋要求就咋要求,我就是不给你补缴。
所以这里建议该参保者,如果用人单位采取上述的方法应对参保者的话,该参保者最好不要再向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保费,因为要求补缴社保费的官司是很难打的。
所以建议该参保者最好是去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但诉讼的理由不要写追缴社保费。
参保者一定要以不当得利为理由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给自己以经济补偿。
采用这种方法与自己原用人单位进行打官司,胜诉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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