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7月1日起


  晋城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啦


  今年的基数及比例调整较以往有哪些不同呢?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


  来 源: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 辑:林斯琦


  日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从


  2018年7月1日起


  对2018年度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进行调整


  调整内容


  1.


  缴存基数


  为2017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


  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


  即不超过15663元


  (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21×3倍后四舍五入)


  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


  未超过上述限额的


  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超过上述限额的


  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不得低于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城区、泽州县、高平、阳城为1700元


  沁水县1600元


  陵川县为1500元


  2.


  缴存比例原则上按单位12%


  个人8%的标准执行


  3.


  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减轻企业非税负担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


  最高不得超过12%


  缴存单位可在5%至上限区间内


  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


  上一年度经批准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后


  效益仍未好转的单位以及


  本年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


  由单位及工会组织


  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或所在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


  审批后再进行调整


  5.


  应到所在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


  进行审核调整


  这些事项 您必须知道


  1


  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3


  缴存单位必须按照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月足额缴存,以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益不受损害。单位不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在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不再受理其它业务,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小知识


  住房公积金何时调整


  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是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单位进行调整。不少单位会在每年办理完6月份汇缴业务后,根据员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员工调整其公积金缴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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