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对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影响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是常见的几种终止劳动关系的方式。然而,这些方式对于工龄计算的影响却常常让人困惑。


  本文将结合相关文件,对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工龄和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计算问题进行深入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情况。


一、开除

  我们来看开除的情况。无论是国有企业对管理人员开除依据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开除依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开除是一种严厉的纪律处分措施,通常针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职工。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


  (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被开除职工不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被开除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对犯有严重错误,且屡教不改的职工,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级别的行政处罚。被开除职工开除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重新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59年6月19日(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处:(59)沪会人工字第34号函收悉。所询问题答复于下: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二、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他们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的计算,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劳动教养(没有开除公职)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但可以计算一般工龄。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方和单位可能有具体的执行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当地政策和企业规定进行判断。


二、除名和自动离职

  接下来,我们讨论除名和自动离职的情况。除名(自动离职)与开除有所不同,它通常是由于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单位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而被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除名(自动离职)对养老保险的影响并不相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规定“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所以除名和自动离职对于工龄及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影响相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劳办发<1994>48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二、职工与企业因辞职问题发生争议,只要不出现职工违纪引发的纠纷,应按辞职争议处理。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一)企业职工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明确规定,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一规定保障了被除名职工在工龄计算上的公正性。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劳〔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76号


  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则进一步明确了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规定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这一规定为除名职工工龄的计算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导。


  由此可见企业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计算的起始时间。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因此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即除名(自动离职)前的工龄不能计算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工龄和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可以计算,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员工的个人情况和行为。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