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要将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缴费和个人账户缴费相互绑定
建议修改《社保法》(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科学立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错误的。
按照法律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而不应当是目前这样规定“共同缴纳”的相混合。
用人单位的社会统筹缴费和职工的个人账户缴费要分别、分开缴纳,而不是“共同缴纳”的这种受封建的“连坐”思维观念的思想指导,不要相互绑定。
要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缴费和个人自己自由选择决定的个人账户缴费多少的相结合。
无用人单位的个人也是由自己自由选择决定社会统筹缴费的多少。
这是因为,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则:
社会统筹缴费资金现收现付的支付统筹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缴费无关。
个人账户缴费资金基金积累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与社会统筹缴费无关。
没有个人账户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将来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没有社会统筹情况将来没有统筹养老金。
“社会统筹情况”就是强制的用人单位的社会统筹缴费和自由的个人自己选择的社会统筹缴费。社会统筹缴费:
法律规定统一缴费基数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法律规定统一缴费比率为20%、18%、16%、14%、12%、10%、8%、6%、4%、2%,分别对应个人社会统筹比1、0.9、0.8、0.7、0.6、0.5、0.4、0.3、0.2、0.1(用于计算统筹养老金)。
②在法律第十条中规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称为“无用人单位人员”,这样更具有广泛性,在与“用人单位人员”结合使用下,构成社会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全覆盖”。
③在法律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应当废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相应的,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删除法律中第十四章“退休”的条文。
相应的,要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我们要分清“社会优抚”和“社会保险”的不同概念和意义,要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优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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