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答: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的城镇务工人员(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新业态从业人员(如: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微商、自媒体等职业)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了解,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类城镇务工人员,有意愿、有能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取消户籍限制,打破地域界限,直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2020年能否继续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按照内人社发(2018)12号文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三年之内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劳动合同书及工资发放明细表,超过三年以上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仲裁等法律文书,必须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同时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法【1997】116号)规定补缴利息。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三、2020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有哪些政策红利?缴费方式做了哪些调整?


  答:缴费政策阶段性实施“减、免、缓、降”。一是降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即从2020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降为16%,本人缴费比例仍为8%。二是在降低费率的基础上,从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2-6月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降为8%,7月1至12月单位缴费比例恢复到16%。三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在2020年内的,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人账户应缴额不计息,盟市、旗县区参保企业由盟市人民政府批准缓缴。


  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工商户)缴纳2020年养老保险费,全市可实现批量核定和手机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无需到社保窗口,执手机可异地缴费。具体操作流程可关注9月10日的河套微传媒或9月14号的巴彦淖尔12333查询。


  四、个人缴费已满15年,是否需要继续缴费?


  答:“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只是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申请退休必须具备的一个基本条件,并不表示缴费满15年后就可以不用继续缴纳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养老保险是法定义务,即使在退休前已经缴满15年,只要就业就该继续缴费,直至退休。此外,社保缴费年限是决定未来养老金水平的重要因素。“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这不仅是政策规定,也是养老保险待遇高和低对应权利与义务的体现。因为缴费每满一年,就可发给1%的基础养老金,且个人账户养老金也会相应增加,退休年龄越晚,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也越小,养老金待遇就会越多。


  五、职工养老金计算是否有档次之分?


  答: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与本人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公布的计算基数直接挂钩。职工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待遇计发基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帐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可以说,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水平是“千人千面”,如:有些人虽然出生年月相同,同时参加工作,但可能因为性别不同、缴费年限不同、缴费档次不同、缴费有中断等原因造成养老金待遇水平不尽相同,所以说并没有任何固定的档次之分。


  六、如因工作变更或户籍迁移,是否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职工,凭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身份证件,到所在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序列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本人实现再就业后,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因户籍变更迁移应该由本人决定是否办理转移。如果形成重复参保缴费情况,按照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七、退役军人和未就业随军家属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接续范围和内容是退役军人(含武警部队)。接续流程:首先由自治区社保局通过国家转移接续平台定期下载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个人信息,并建立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转移信息库,并由自治区整理退役军人基本信息下发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退役军人退役后,持部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安置地或户籍所在地提出转移接续申请,之后的相关业务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与自治区社保局联系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到自治区社保局统一经办管理。


  未就业随军家属的养老保险关系因部队未上国家转移接续平台,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


  八、关于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按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也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文字:榕蔚


  编辑:韩宇


  审核: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