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缴纳社保。根据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缓刑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待遇。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保缴费具体情况如下:

  职工社保:


  养老保险:职工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缓刑期满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照常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缓刑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可能不再计算,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职工在缓刑期间,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失业保险:单位和职工在缓刑期间需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若职工在缓刑期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工伤保险:单位需继续为缓刑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若职工在缓刑期间生育,且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


  城乡居民社保:


  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待遇。


与未被判处缓刑的人员相比,被判缓刑人员在社保缴纳方面的主要不同在于:

  缴费主体可能变化:如果职工在缓刑期间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其社保缴费主体可能由单位转变为个人,个人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保费用,且只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对于职工养老保险,缓刑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可能不再计算,而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标准。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比如: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职工的工作年限虽未进行实际的养老保险缴费,但在计算养老金等社保待遇时,被视为已缴费的年限。例如,某人在 1985 年参加工作,而当地从 1995 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那么从 1985 年到 1994 年这十年间就可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金调整的限制:缓刑期间,退休人员可能不能参加养老金调整,需等到缓刑期满后,才可参加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