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起,职工养老保险将增加这一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提出,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暂行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病残津贴的定义与适用对象
根据新办法,病残津贴的适用对象为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过鉴定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
病残津贴的领取标准与计算方法
病残津贴的金额将依据参保人的年龄和缴费年限累积等要素来设定。明确而言:
-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参保人员:如果累计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要求,他们的病残津贴月标准将按照当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且在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同步调整。
-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的病残津贴月标准,采用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并且在基本养老金全国统一调整水平时,依据全国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比例进行同步调整。
- 缴纳年数不足的参保者:当他们的累积缴纳年数未达到基本退休金的最低年限时,他们的病残津贴月标准将会在一定范围内上限,并且领取时间会有所限制。对于那些累积缴费不满5年的参保者,将仅获得12个月的病残津贴;而累积缴费超过5年的参保者,每增加1年缴费(不足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可额外领取3个月的病残津贴。
申请病残津贴的条件
申请病残津贴的关键在于劳动能力鉴定。
参保人员需持有由具备资格的劳动能力评估机构出具的完全失去工作能力的评估报告,且该报告在有效期内才能申领残疾补助。需准备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向领取地区提交申请,详细的应用程序和规则将通过当地的通知发布。
此外,新政策还特别强调建立了复查鉴定制度,确保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持续符合条件。
申领成功后,病残津贴将通过参保人员社保卡银行账户按月发放。如果在此期间恢复就业并开始继续缴费,津贴则会暂停发放。
其他注意事项
在新政策中,对于欺诈或伪造材料以骗取津贴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要求违规者退还津贴。
来源|新华社 上海热线
责编|易蓉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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