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好几位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在办理退休时,被社保局告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需要补缴92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后才可以办理退休。


  那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为什么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呢?


  给大家解析如下:


  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最早参加工作的时间大致是在84年,最晚参加工作的时间大致是在86年—87年,至少我所居住的城市是这样的(其它城市也许稍有差别)。


  这些合同制职工参加工作时,国家就开始实行了社保统筹试点。


  也就是说,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多数省份都开始实行了缴纳养老保险费。


  所以这些一参加工作就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合同制职工,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


  但因为当时只是试点,政策和规定还不够完善,所以有的单位并未给这些合同制职工真正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92年国家正式实行养老保险统筹以后,这些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才与国有正式职工一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


  这就导致了,一部分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出现养老保险费断缴的现象。


  所以这部分合同制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才会有个别参保者被社保局要求补缴1992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


  那有朋友可能会问,现在的社保政策不是规定不让个人补缴吗?


  对于社保补缴的政策,目前各地还是有区别的,因为目前社保还未实行全国统筹,所以社保政策还是各省执行各省的政策。


  对于下岗职工在在岗工作期间,原单位给欠缴社保费的参保者,原单位仍然存在的,可以向原单位进行追缴。


  原单位不存在的,社保局是允许个人补缴的。


  我所在的城市,有档案的下岗职工,直至现在仍然可以补缴2018年以前欠缴的社保费。


  所以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工作单位存在的,可以要求原单位进行补缴,原单位不存在的,社保局是允许个人补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