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目前社保政策的规定,职工的工龄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职工实际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计算为职工的工龄。


  另一种是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职工的工龄。


  但视同缴费年限,需要在职工办理退休时,经过社保局和人社局的审核认定后,职工在当地社保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符合视同缴费年限条件的工作年限,也计算为职工的工龄。


  也就是说,只要是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职工退休时就计算为职工的工龄。


  反之,职工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就不能计算为工龄。


  职工被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办理退休时,可以计算为职工的工龄,未被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就不能计算为职工的工龄。


  但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在认定时,过程比较复杂。


  因为视同缴费年限存在好几种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


  ① 职工在当地社保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工作年限。


  ② 职工在做临时工的工作单位直接转为正式职工后,职工的临时工工作年限也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③ 职工有军龄的,军龄也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④ 职工有上山下乡经历的,上山下乡的年限,也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⑤ 有调动工作经历的职工参保者,在原单位所在地建立社保个人账户之前的工作年限,也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但这类视同缴费年限在认定时,职工参保者必须提供调转工作时的调转工作调配令,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才能被认定。


  而上述的这些视同缴费年限,都必须经过人社局和社保局认定后,才能计算为参保者的工龄,且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时,参保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认定资料后,才可以认定,才可以为职工参保者计算为工龄。


  反之,如果职工不能提供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需要提供的认定资料,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就不能被认定,也就不能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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