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新加坡“以房养老”发展经验
作者|李佩珈 平婧「中国银行研究院中国金融团队」
文章|《中国金融》2025年第4期
新加坡“以房养老”发展历程
近年来,新加坡“以房养老”业务得到较快发展。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CPF)数据显示,2022年有2860名住户参加了LBS,分别比2020年、2021年增加330户和70户。新加坡媒体报道,截至2024年6月末,共有12600多个住户参与LBS,约九成参与LBS的屋主所得资金介于10万至30万新元之间,过去五年平均每年约有1680个住户参与LBS计划。
新加坡“以房养老”运作机制
HDB根据房主申请,对相关房产的价值、房主每月收入等进行评估,并安排财务咨询会议,让申请人充分了解收益与风险。通过LBS,公民可获得的资金总额取决于房屋市值、屋主人数、年龄、公积金退休账户余额、保留的屋契年限、未偿还贷款等,大致可以为居民带来三部分收入,即现金、额外奖励(即花红)、公积金终身入息计划产生的每月收入。所得收入将首先用于填补家庭成员公积金退休账户,以达到公积金最低存款额,再以公积金退休账户的全部储蓄加入公积金终生入息计划,领取每月入息。当用于填补公积金退休账户的金额超过6万新元时,则可获得现金奖励,现金奖励额度与租屋大小有关。
新加坡“以房养老”模式的主要经验
独特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住房供应体系实现了“住房—养老”良性循环
住房、养老是新加坡社会保障的两条主线。这两条主线依托新加坡HDB和CPF两个机构,构建了“建房—买房—售房”完整链条,养老也附着在此链条上,形成了住房与养老的有机结合。一方面,HDB是“以房养老”业务的主要供给者。HDB除了直接开展LBS外,还是小型公寓计划、乐龄安居花红计划等各类“以房养老”产品的主要供给者。同时,中央公积金制度为居民提供了从住房、医疗到养老在内的全方位资金支持。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政府推行的一项强制性储蓄计划,具有良好的充足性、可持续性和完善性,是全球养老金制度的典范。2022年全球养老金指数显示,新加坡的公积金养老指数全球排名第9位,连续14年位居亚洲第1位(见表1)。CPF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余额为5710亿新元,占GDP比重约为84.8%,位居全球前列;公积金会员449万人,超过75%的居民得到了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见图1)。
总的来看,新加坡政府通过住房制度、土地制度、养老制度的有效连接,不仅实现了居者有其屋,形成了以组屋为主、私人住宅为辅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而且为资金在养老、医疗、住房的统筹归集、有效流转、保值增值、封闭运作创造了条件。特别是新加坡公积金通过购买低风险政府债券,资金流入中央政府,政府通过低息贷款将部分资金转移至HDB。HDB除了对居民提供购房支持外,大部分资金通过填补居民公积金账户又回流CPF,使资金在居民部门和政府部门实现了良性循环。
独特的公积金投融资机制确保了建屋局资产负债平衡
独特的公积金投融资是HDB获得稳定资金来源的重要保障。一是高度重视公积金的集中统筹、市场化运作。这不仅扩大了资金来源、促进了公积金保值,也降低了居民购房负担、向HDB提供了低成本廉价资金,是新加坡“以房养老”业务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数据显示,2023年新加坡公积金余额为5710亿新元,其中缴费收入余额占公积金余额比重仅为8.6%,投资收益占公积金的收入则高达90%以上。二是高度重视“以房养老”业务的财政可负担性,财政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政府财政赤字保持低位。HDB通过低成本拿地和获得贷款、严格限制公积金的提取等降低支出压力、减少资金流出。数据显示,2023年,新加坡政府向HDB提供的财政补贴仅占其GDP的0.8%左右,过去五年比这一水平更低。三是始终重视居民个人在养老等方面的责任,不搞平均主义和政府救济。新加坡公积金主要来源于居民个人积累而不是财政补贴,新加坡政府在社会福利上的支出低于世界上多数国家。2022年,新加坡政府财政开支和社会福利支出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5.3%和3.4%,远低于法国(58.4%、25.6%)、德国(49.5%、24.6%)、英国(46.9%、13.6%)、韩国(28.1%、8.6%)等国家。因此,新加坡“以房养老”虽然走的是政府主导模式,但完全不同于美国“以房养老”模式下的“双向担保+政府补贴”,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人。
公积金入息计划降低了现金支出压力,确保公积金余额稳定在合意水平
新加坡公积金入息计划于2019年设立,其目的是为居民每月提供不受其寿命长短限制的稳定收入。主要针对1958年或之后出生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只要在满65岁的半年前退休且户头里有至少6万新元,就将自动被纳入公积金终身入息计划(CPF LIFE)。加入该计划后,就可以从65岁开始按月领到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直至去世。其实质是一个以新加坡政府作为背书的年金计划。根据这一计划,借款人获得的售房收入将首先用于弥补公积金账户余额,剩余部分才可提取。其中,公积金账户余额根据年龄不同而有差异。部分而不是全额提取的方式,也有利于确保国家公积金收入长期保持在合意稳定水平。此外,公积金入息是按月度进行支付,也降低了公积金中心一次性支付压力。
确保住房市场平稳发展,为“以房养老”业务发展创造较好条件
房价平稳是开展“以房养老”业务的重要前提。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确保房地产平稳发展。一方面,组屋制度在有效满足居住需求的同时抑制了住房投机。新加坡政府通过土地国有化、加大组屋供应、低公积金贷款利率、低收入群购房补助等多种方式,以确保“居者有其屋”。大量低价组屋成为抑制房地产投机的基本盘。2022年末,新加坡组屋占整个新加坡住宅存量市场约72%。另一方面,运用房地产税、限制组屋购房资格及出售时间、要求组屋封闭流转等手段,以抑制房地产投机。1998~2022年,新加坡房价上涨了 77.8%,低于同期美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涨幅(分别为 93.6%、124.9%、162.1%)。
相关启示与建议
第一,更好地发挥公积金中心作用,使其成为“以房养老”的重要供给者。具体来看,65岁以上老人可将自己的产权房与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买卖交易,其可一次性收取房款;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房屋再返租给老人,租期由双方约定。租金价格可与市场价等同或略低,老人可按租期年限将租金一次性付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维修、保险等其他费用均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交付。此外,对于租期过长、可能超过70年产权的“以房养老”业务,由政府承诺未来会另行提供住房租金支持,降低老年人参与顾虑。
第二,提高公积金投融资运作能力,扩大公积金资金来源。一方面,强化公积金资金归集和统筹能力,可将公积金中心升级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我国住房公积金采取属地管理方式,由于各地区在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同地区资金难以互相调用,资金配置效率较低,也无法满足人员快速流动产生的异地贷款需求。借鉴新加坡经验,可将保险基金、医疗基金等国家统一管理的政策性基金纳入更大范畴的“保障基金”项目下或者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以解决资金量不足、组织结构分散等问题。另一方面,拓宽公积金投资渠道和提高投资收益。可考虑由中央政府发行保障性住房特别国债,并由公积金中心购买。与一般国债不同,保障性住房特别国债可以名义计息利率方式以保证收益。同时,还可考虑将公积金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并适度提高公积金的投资范围和扩大海外资产配置比重。
第三,强调项目资金平衡,降低财政支出压力。未来,我国公积金中心在开展“以房养老”业务时也要尤其重视资产负债的平衡。一是明确“以房养老”准入门槛,主要针对养老资金匮乏、失独人群开展“以房养老”业务,防范大规模推行带来的巨大支出压力。二是根据以需定供的原则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措并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快“以房养老”业务债券发行,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提高公积金资产流动性。三是更好地发挥公积金中心的资金撬动作用。成立“以房养老”担保基金,降低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参与“以房养老”业务风险。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提供信用增级、担保和流动性支持,引导更多商业性金融资本参与。
第四,加快养老住房供给,满足多样化养老住房需求。一是完善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围绕老年人的各种生活和精神需求,设计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以房养老”产品和服务。既要健全社区养老的“硬设施”,也要增强社区养老的“软服务”,包括医疗服务体系、家庭护理、物流配送等。二是加快适老化家居改造。政府要加大适老化改造投资支持力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纳入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中;加快建立社会筹资为主、财政资助为辅、多方出资的适老化改造资金筹措机制,优化政府和居民适老化改造出资比例,引导居民同步加大居家养老改造消费。三是鼓励老年群体“以大换小,以近换远”。未来可通过在城郊地区更多布局养老地产、商业地产等方式,以吸引老龄群体置换房屋、由内向外迁移,这既能带动住房相关的消费新需求增长,又能更合理有效利用城市空间进行产业布局。
第五,发挥各类机构优势,共同参与“以房养老”市场建设。一是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挥比较优势,共同参与“以房养老”市场建设,探索形成差异化“以房养老”业务模式。更好地发挥保险在“以房养老”中的主供给作用,加快保险担保基金建立,降低金融机构开展“以房养老”业务风险;鼓励银行开展不以房屋产权为转移的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丰富老年人“以房养老”选择,降低老年人参与顾虑。二是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和监管导向作用,帮助金融机构降低开展“以房养老”的经营成本。三是强化“以房养老”金融业务监管,防止出现道德风险。要强化“以房养老”机构准入,强化业务监管。
第六,维护房价稳定,为“以房养老”顺利开展创造条件。房屋价格波动过大不利于“以房养老”业务顺利开展,特别是当价格下跌越大,金融机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需要多措并举维护房价稳定。一是全力推动居民购房预期恢复、需求释放。二是加强风险防范,在助力“保交房”同时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救助和处置框架。三是更加注重“因城施策”和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供给新模式,推动房地产业长期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植凤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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