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人有这样的疑惑:翻阅历史文件可以看到,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实施的,可以说1992年以前城镇职工没有缴过养老保险,为什么还能领取的养老金呢?


  有这样的疑惑,实际上还是没有通读文件。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从1986年10月开始。1986年我国在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改革,当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明确要使用社会保险制度,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实际上,我国的退休制度是从1951年开始实施的,当时通过《劳动保险条例》确定了退职养老制度。1957年,国家通过《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退休制度的建立。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制定了最后的退休制度。退休年龄制度沿用至今。


  正常来说,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我们的养老待遇应当称为养老金,但是很多人也习惯了称之为退休金。


  如何处理以前的退休制度和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做好有效衔接呢?


  1991年,刚刚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国家并没有修订过去跟本人退休时基本工资挂钩的退休待遇计发模式。


  不过,由于国家明确将私营、外资等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参保群体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再加上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失业下岗职工的出现。国家最终于1997年统一了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出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计算方案。不过1997年的这一方案,最终在2005年又进一步完善,才出现了现在的养老金计算公式。


  因此,我们必须把养老金计算公式分为两部分:


  第一,实施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后的退休待遇: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第一,实施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退休待遇: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两部分。


  过渡性养老金主要是针对以前没有设立个人账户,缺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一种补偿,一般都跟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其实,过渡性养老金也考虑到了后期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的缺失。


  毕竟以前的退休待遇是跟退休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挂钩,主要跟工龄长短和退休前的工资待遇挂钩。实施个人账户制度以后改为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确实是非常大的变化,过渡性养老金高一些也是正常的。


  对于1991年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国有企业固定工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因为,在当时的制度固定工人本身是无须缴费的,单位需要计提退休费供养退休老人,固定工人只需要按照连续工龄就可以计算养老金。因此,《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当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予以补贴。


  所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是由国家承担,并不是无人缴费,仅仅是个人无需缴费而已。而且国家承担了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的责任。因此,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工龄,也是可以计算领取养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