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的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是这样处理的,人们应当好自为之
对于干部管理,从来是严于群众。这体现在干部管理政策方面,也体现在养老保险政策方面。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以后,凡是受到刑事处罚(有期徒刑以上的),其社会保险待遇就会面临“一风吹”。因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较晚,如果其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其大多数难以在退休时达到退休金的领取条件。现在,各地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机关事业人员,他们的养老保险的处理基本是这样的——
1、在职职工受刑事处罚的,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刑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予承认。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主要是与过去的组织人事政策相一致。因为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仍然有效。其中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2、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取消原退休费待遇。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社保经办机构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退职)的,暂时封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刑罚执行完毕后,原单位可酌情发给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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