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2年7月入职,于2024年12月离职,离职前期,本人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投诉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为本人补交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面和公司人力陆陆续续谈了3次,最后达成离职补偿协议,补偿金额5万元.


  本人2023年的平均工资为19006元,从入职开始直至离职,公司竟然少缴了12万多,当时所在的公司经营不景气,每个月上班十几天,收入比之前相差甚远,就想离职,所以就想到了办法。既能得到一些补偿,又能快速离职。两全其美。


  但是如果不想离职,个人不建议直接找公司那边谈,有风险。


  现在给大家我收集出来的一些法律常识,希望对大家有用。。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欠缴或漏缴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进一步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用人单位出现欠缴或漏缴情形,劳动者据此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得到支持。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缴费方面的错误做法或特殊情形。


  对这些情形能否认定为“未依法缴费”,应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第一,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虽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辞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主张,各地的理解有所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据此辞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因此,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足额缴费而辞职的,经济补偿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缴费”情形。但是,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涉及到工资构成以及工资总额的认定,且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来审核。在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来证明不足额缴费事实客观存在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不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请求。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 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公布。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公司应缴社保和实缴社保的差额,计算方法如下:


  养老保险(差额)=(上年度税前月平均工资-公司实缴工资)*20%


  例如员工A2023年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那么2024年公司应该为员工A缴纳的社保基数为10000元,如果2024年公司按照当地社保基数4500缴的,那么2024年全年少缴的养老保险就是10000-4500)*20%=1100*12=13200元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和公积金计算方式同上


  职工社保缴纳比例标准为: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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