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详解(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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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我之前曾专门出过一篇文章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解读。该文发表后,许多重庆的朋友纷纷私信我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此文就权当统一回复吧!
一、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
方法要点:
1.对于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并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人员采用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2.对于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人员通过新原办法比较方式核定基本养老金;
3.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额外增加基本养老金待遇。
4.通过新原办法比较方式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额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特别强调: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275号)明确规定: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渝办发〔2002〕3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按以下办法计算发给:
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执行。
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锁定按201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新办法
1.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T=(A+A×Q)÷2×M×1%+K÷L1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
T=(A+A×Q)÷2×M×1%+K÷L+1.4%×(A+A×Q)÷2×M1
上述两个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L--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A--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别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月缴费基数(不含未缴费月数);A1、A2、A3……An分别为缴费对应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不含未缴费月数)。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之和。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三、原办法
依据:渝府发〔2000〕48号、渝办发〔2002〕31号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为:T=A×20%+K÷120+1.4%×A×Q×M1+70×(M1÷M)
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A-201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为: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到职工退休前1年度的缴费工资(含0元);A1、A2、A3……A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1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001年及其以前为当年度、2002年及其以后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n为1993年至职工退休前1年的全部应缴费年限。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全部应缴费年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四、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特殊待遇的职工,退休时在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基本养老金
依据: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
1.特?贡?待遇?
劳模等。
2.独子?待遇?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以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
3.孤寡?待遇?
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含事实上无子女,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的职工退休后,按规定每月发给20元生活补助费。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按规定每月发给30元生活补助费。领取上述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再婚、生育、抱养或过继子女等,相应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或停止给付生活补助费。
4.其它(略)
5.按照渝人社发[2013]19号文计发的1993年3月前养老金
五、案例解析
(一)基本信息
1.概况
重庆男,1964年12月出生,1983年1月参加工作,1996年1月建立个人账户,2024年12月正常退休(60岁),2025年1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缴费年限
(1)M1(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
M1=(1995-1983)年(12-1+1)月=12年12月=13年0月
(2)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
M=M1+(2024-1996)年(12-1+1)?实行个人缴费间断缴费年限(1年2月)
=13年0月+29年0月?1年2月
=40年10月
即40.8333年(保留小数点后4位)
3.Q(平均缴费指数)
Q=0.6270
4.A(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A=7988元/月
5.A×Q(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A×Q=7988×0.6270=5088.48(元/月)
6.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139(60岁退休)
7.K(个人账户累积储存额)
K=85790.01(元)
(二)新办法
T=(A+A×Q)÷2×M×1%+K÷L+1.4%×(A+A×Q)÷2×M1
=(7988+5008.48)÷2×40.8333×1%+85790.01÷139+1.4%×(7988+5008.48)÷2×13
=2653.45+617.19+1182.68
=4453.32(元/月)
(三)原办法?
T=A×20%+K÷120+1.4%×A×Q×M1+70×(M1÷M)
=2943.83×20%+85790. 01÷120+1.4%×2943.83×0.2711×13+70×(40.8333÷13)
=1668.79(元/月)
式中:
Q=0.2711。注意:此平均缴费指数与新办法平均缴费指数的算法不同,参考前述有关内容。
A为重庆市201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326÷12=2943.83(元)。
(四)新原办法比较结果
因为新办法计算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453.32元高于原办法计算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668.79元,且符合重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5008.48元)的规定,所以?采用?新办法?计算结果?。
(五)增加养老金待遇
根据?“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以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之?规定?,重庆男?可以在?“独子?待遇?”项下?增发?基本养老金?=4453.32×3%=133.6(元/月)。
(六)月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增发基本养老金(独子待遇)
=4453.32+133.6
=4586.92(元)
六、后记
1.《重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遇计算表》关于退休时间的表述值得商榷。
一般来说,退休时间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月,而领取养老待遇为退休时间的次月。以上表为例,该退休人员的出生日期为1964年12月,60岁正常退休,那么,他的退休时间就是(1964+60)年12月亦即2024年12月;领取养老待遇时间为2025年1月。换句话说,重庆这种把退休时间与领取养老待遇时间混为一谈的表述与绝大多数地区的做法相悖。
我很好奇,案例中的主人公按照重庆的做法能不能参加2025年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他在吉林是可以的。
2.案例中的“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后间断缴费年限”对不上号。
如果“实行个人缴费后间断缴费年限”真如表里所说的0年0月,那么,“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为:(2024-1996)年(12-1+1)月=28年12月=29年。
如此一来,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13+29=42(年)。显然,这与表中的数据40年10月对不上号。
据此,笔者认为表中的“实行个人缴费后间断缴费年限”记载错误,不是0年0月而是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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