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福建可以认定工伤


  原创作者:张稳稳 专业做疑难复杂工伤


  一、基本案情


  郑先生是福建福州区某物流公司员工。下班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


  郑先生是农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领取退休金,也未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郑先生的家属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公司以郑先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领取了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同意认定工伤。


  二、问题


  郑先生能否认定工伤?


  三、回复13488125995


  (一)郑先生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第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答复和人社部的意见,郑先生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二)郑先生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郑先生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郑先生领取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不影响郑先生的工伤认定。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工伤保险制度并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且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


  其次,就本案而言,郑先生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较低,其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着较大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从目前的保障情况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为退休劳动者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而参保的城乡居民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数额相对较低,每月只有几百元,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养老功能不足,此类参保人员仍需通过继续工作才能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四、经查,福建成功的案例有


  1、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2-3-007-006,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用人单位应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超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2024年2月28日发布,福州某公司与福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行申823号行政裁定书。


  备注:本文系张稳稳(工伤专业研究方向)第450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