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邗江区生育保险划转至扬州市区享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1-10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由于我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出现了在市区范围内所涉及到的参保人员在原社保统筹区参加了生育保险后划转至市社保中心参保缴纳生育保险不满10个月生育的,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按照扬州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在职工生育时须在同一统筹区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针对上述问题,根据局领导批示,原在江都区、邗江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划转至市社保中心继续参保缴纳生育保险后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原在江都区、邗江区参保缴纳生育保险的人员划转到市社保中心后仍连续不间断的缴纳生育保险的,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缴费累计达到10个月(含10个月)以上的,符合扬州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二、考虑到办理划转接续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划转过程中如中断参保缴费不超过两个月(含两个月)的,在第三个月接续缴纳生育保险时,补缴了前两个月的生育保险费的,符合扬州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三、原在江都区、邗江区参保缴纳生育保险的人员在转出时,需持有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内容包含参保缴纳生育保险的起止时间、每月缴纳生育保险的基数情况并加盖参保单位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公章,凭此证明材料到市社保中心的工伤生育科办理其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接续手续。

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3年7月9日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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