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于2020年10月入职某培训机构从事英语教学工作。某培训机构自其入职次月起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但2021年2月未予缴纳。2021年5月8日,当地医保中心对该培训机构医疗统筹待遇进行封锁操作,暂停相关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统筹支付待遇。同年6月,杨某在医院就诊,发生医疗费用16554.19元。6月25日,某培训机构补缴当年度2月份的欠费,当月29日,医保中心恢复该单位相应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8月23日,医保中心对杨某6月份就医费用16554.19元不予支付,理由为2021年5月8日至6月28日封锁操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杨某遂要求某培训机构支付应由医保中心报销的医药费10516.20元。该争议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


  【评析】


  职工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参加医疗保险和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即从次月起暂停相应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统筹支付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若因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医保待遇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本案中,某培训机构因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被医保中心对该单位劳动者医疗保险待遇进行封锁操作,导致杨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其责任在于某培训机构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某培训机构自行承担。杨某要求某培训机构支付应由医保中心报销的医药费10516.20元,在核定报销待遇范围内应予以支持。


  作者:顾建兵 孔德莱


  来源:江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