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保局发布重要通知
8月28日,吉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省直具有流动工作性质参保人员异地备案服务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省直参保单位中因工作需要经常往返于参保地、居住地和工作地,具有流动工作性质的在职参保人员实施多地备案服务模式。即在职人员除参保地以外,还可同时进行居住地和工作地备案。
退休参保人员在异地居住执行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服务模式。
工作地、居住地备案可选择省内或省外统筹区,如工作地与居住地为同一统筹区默认为居住地备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后,工作地备案自动失效。
备案成功的在职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居住地、工作地待遇均保持有效,备案成功的退休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居住地待遇均保持有效。对于已办理居住地、工作地备案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已开通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可凭有效凭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直接结算;如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未开通直接结算,参保人员进行现金垫付,于次年3月31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省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报销。
来源 | 城市晚报
作者 | 刘暄、陈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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