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某高中学生(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一年,保障内容包括: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12万元、住院医疗费用补偿3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等。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按剩余费用赔付。 《保险条款》第九条(加粗字体)约定,被保险人若因“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进一步将“无合法有效驾驶证”定义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形。


  2021年8月,被保险人驾驶无号牌电动摩托车与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并指出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已赔付部分医疗及死亡赔偿金。2024年3月,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属免责情形”为由拒赔意外身故及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原告(被保险人的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15万元。


  二、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提出以下抗辩:


  1. 免责条款适用:根据保险合同第九条,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的行为符合“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2. 医疗费重复赔付:原告已在另案中获得医疗费用赔偿,依据保险条款“其他途径已补偿部分不予重复赔付”的约定,住院医疗费用3万元不应支付。
  3. 投保流程合规:保险公司主张,投保时已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向学校说明免责条款,家长缴费即视为接受条款内容,故免责条款有效。

  三、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争议焦点

  1. 免责条款(无证驾驶)是否有效?
  2. 医疗费用补偿是否适用“重复赔付”限制?

判决理由

  (一)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 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指出,免责条款需以显著方式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本案中:


  • 证据缺失: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投保单或其他直接证据(如家长签字确认的免责条款告知书),仅以《致家长的一封信》及学校代收费流程主张已履行说明义务,证据不足。
  • 提示方式瑕疵:保险合同虽对免责条款作加粗处理,但保险公司未证明在投保时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学生家长)逐项解释条款内容,尤其是“无证驾驶”的具体定义及法律后果。
  • 格式条款的严格审查:法院强调,学生意外险的投保人多为未成年人监护人,保险公司更应主动履行说明义务。仅通过学校间接传达条款内容,不符合“明确说明”的法定要求。

      (二)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针对医疗费用补偿争议,法院援引《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保险金给付,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他途径已赔付”为由拒赔。


  • 条款性质区分: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虽属费用报销型,但依附于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财产险的“损失填平”规则。
  • 特别约定无效:保险条款中“其他途径已补偿部分不赔”的约定,因违反《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判决结果

    1. 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2万元: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需按合同约定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 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3万元:医疗费用补偿不因另案赔付而免除,保险公司需全额支付。
    3. 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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