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发生住院原始发票丢失的,参保人可以提供住院时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经医保经办机构严格审核后,可作为报销凭证;


  外出检查治疗的门诊原始发票丢失的,参保人可以提供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标明发生医疗费用具体数额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经医保经办机构严格审核后,可作为报销凭证。


  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参保人员应作出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的书面承诺,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时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如果有电子发票,重新打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