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四项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医保基金保障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功能,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医保待遇稳居全省第一方阵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1〕22号)、省医保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四项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待遇。将职工医保门诊医药费年度限额由15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他政策不变。


  二、提高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将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5%。


  三、调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起付线。根据居民大病保险运行状况,经测算论证,将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1元提高到90元,资金由居民医保基金划拨,自2021年度执行;起付标准由1.3万元调整为1.5万元,自2022年度执行。


  四、提高职工大病保险待遇。根据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将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由2万元调整为1.5万元,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80%。


  本通知自2022年5月30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