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医疗费的赔偿数额、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医疗费的赔偿数额、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分别如下:
1、赔偿数额
已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后续治疗费,如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赔偿范围
挂号费:与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检查费、治疗费: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3、赔偿标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若存在医疗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相应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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