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吉林省直医保待遇政策调整了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吉林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合理均衡各类省直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吉林省直统筹区于2020年7月1日起,全面调整优化省直医保制度政策。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政策要点如下:
新增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制度;新增门诊慢性疾病保障政策,保障范围包括溶血性贫血等44种疾病(治疗);扩大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包括艾滋病等45种疾病(治疗)。
将住院待遇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30万元提高到70万元;同步建立了重大疾病保障待遇制度,对39种采用临床路径单病种管理方式治疗的重大疾病,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取消了原门诊公务员补助待遇享受需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的限制;取消公补药店、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公补服务。
扩大了个人账户适用范围;调整缴费年限政策,明确实际缴费年限为职工在我省境内实际缴费的年限。
新增了待遇激励机制,普通门诊统筹未使用限额可调剂至当年门诊慢病使用;当年未使用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限额,可按20%折算,结转至下一年度合并累计使用,结转额度限结转当年使用;参保人员连续3年未享受省直医保住院待遇,再次住院时,当次住院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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