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类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

  1、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月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用人单位的单位缴纳部分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例如,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383元,由此确定2019年度职工月缴费基数最低为3269元,最高为16346元。


  2、困难企事业单位经申请认定后,可以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5%缴纳,月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019年度职工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3269元),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全部由单位承担,不建立个人账户。已制定改制方案并实行的,按原方案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以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作为缴费基数,可选择按10%或5.5%的比例缴纳;按5.5%比例缴纳的,不建立个人账户。2019年度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可在3269元至16346元之间自主确定。


(二)职工大额医疗救助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单位每人缴纳60元/年,个人缴纳40元/年(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扣缴,未设立个人账户的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按年缴纳。


(三)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人每年3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除,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在年初缴纳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四)职工大病保险

  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筹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中划拨。


(五)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按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1%筹集,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承担。


(六)离休人员医疗保障

  2019年统筹费为56200元,由市财政拨付(部分自收自支单位自行缴纳)。


(七)失业人员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缴费期限与领取失业金期限一致,并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八)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及医疗保险费补缴

1、单位退休人员

  (1)本地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2年4月1日)之前已退休的参保人员(截止2012年4月1日前参保缴纳过医疗保险的),不受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限制,从2012年4月1日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本地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2年4月1日)之后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周年的,从2012年4月1日起不再缴纳医保费;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周年的,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一次性趸交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趸交部分不记入个人账户。单位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申请可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往后继续缴费至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0周年,顺延缴费期间,如单位缴费正常,待遇正常享受。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2019年度医疗顺延缴费基数和趸交基数均按2018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5126元执行。


  (3)2012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周年、女满20周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周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一次性趸交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趸交部分不记入个人账户。2019年度退休医疗一次性趸交基数按2018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5126元执行。


2、灵活就业人员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周年、女满20周年, 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周年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个人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8%的比例一次性趸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趸缴部分不记入个人账户。2019年度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医疗一次性趸交按2018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60%即3076元作为趸交基数。


3、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按规定参保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本地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新泰医疗保险启动时间为2002年4月1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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