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全州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增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能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恩施州已于2022年下半年出台了《恩施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此项制度明确了哪些内容?


  实施情况如何?


  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哪些人


  可以获得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实施分类保障,具体包括四类。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能够享受哪些保障?


  依法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


基本医保主体保障

  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公平普惠、保障适度,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各项待遇政策。


大病保险补充保障

  参加居民医保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年度封顶线的倾斜政策。其他救助对象与普通参保居民一致享受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政策。


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哪些费用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参加居民医保按规定给予的资助参保资金


  ● 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住院费用


  ● 符合我州门诊慢特病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


  可享受哪些具体待遇?


● 资助参保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年度定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的定额,增加定额部分按80%支付,定额(含基本医保定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倾斜救助基数。


住院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


不设置起付标准。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按100%、75%救助

  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


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8000元。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医疗救助起付标准部分别按70%、60%救助。

  注:医疗救助年度限额8万元,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


  综合保障后


  医疗负担仍较重怎么办?


  医疗救助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负担仍然较重的,享受倾斜救助。


倾斜救助标准
救助人员类别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救助标准一类医疗救助对象8000元100%救助二类医疗救助对象8000元90%救助三类医疗救助对象8000元80%救助四类医疗救助对象8000元70%救助

  倾斜救助年度限额10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保障范围的,过渡期内倾斜救助起付标准县域内为5000元、县域外为8000元,县域内外起付标准合并计算,其他医保待遇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如何获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行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


  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州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有效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须缴纳住院押金。


  怎样防范化解


  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1)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


  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


  因病致贫预警范围: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


  经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核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医保部门分类及时落实医疗救助保障措施,其他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2)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


  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依本人申请由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医疗救助对象人员类别对应的医疗救助比例降低10%后给予一次性救助。


  依申请救助金额计入救助当年医疗救助年度限额。


  此项制度


  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该项制度实施后,进一步健全我州三重制度保障体系,进一步增强对困难群众医疗保障能力。


  2022年全年共救助34万余人次,支付医疗救助基金2.18亿元,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


  温馨提示:救助对象按规定规范转诊的,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未按规定转诊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来源:恩施州医保局
编辑|张 静
审核|彭晓全
签发|邹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