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备受医保卡持卡人、药品零售行业以及保健品行业关注的医保政策再有细化举措开始征集各方意见。8月26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主要措施和内容不仅谈到了要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还重点涉及了医保个人账户的改革,具体包括,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以及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按照此次国家医保局释放的改革方向,医保卡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变宽了,但是也明确了禁刷范围。比如,《意见》强调,“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


  而这无疑是对上个月底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改革思路的延续。依照《办法》,即便是药品,但如属于“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或者是“保健药品”,都不可以纳入报销范围。


  当然,对医保卡持卡人来说,除了保健品或将不能再刷医保卡外,如上述征求意见稿顺利通过,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也将进一步被科学合理地确定。按照《意见》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所在地区改革当时基本养老金2%左右测算,今后年度不再调整。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或标准,拟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以上原则,指导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研究确定。调整统账结构后减少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主要用于支撑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提高门诊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方面,个人账户支付的范围也有望获得有条件的扩展。


  《意见》指,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此外,《意见》还指将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采写:南都记者 马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