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扬金管委〔2024〕3号)已于7月11日印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正式启动,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个人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数进行核定。


  202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93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80元。


  2.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4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9300元,不得低于2280元。


  (二)缴存比例


  1.单位缴存比例调整


  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为5%,上限为12%。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需要在该区间自行决定。同一单位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2.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比例调整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月缴存额


  1.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进位保留至元)。


月缴存额的合计上限为7032元(29300×12%×2),下限为228元(2280×5%×2)。

  2.灵活就业缴存人月缴存额的上限为7032元,下限为228元。


  

  

二、调整与执行时间

  (一)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数调整工作,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展,并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调整到位。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可一并办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数调整工作,应在接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通知方可后开展。


  

  

三、办理方式

  (一)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领取或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重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填写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的纸质(盖章)材料及电子文本,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或承办银行经办窗口办理。


  (二)已正式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服务的单位,可由单位经办人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和承办银行积极做好指引服务。


  (三)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单位办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相关事宜时,应当同时开展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四、咨询方式

  (一)各分中心、管理部服务大厅地址及咨询电话:


  (二)住房公积金客服咨询热线0514-12329。


  来源:扬州住房公积金


   特 别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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