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来了!


  @镇江人,事关你的公积金


  这些调整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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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


  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购房


  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要求,构建“南京都市圈”宜居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对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作出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我市缴存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购房所在地与户籍地或缴存地相一致的限定;取消领取不动产权证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定。


  二、我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购房行为真实的,取得销售备案合同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此情形提取的当购房行为发生变更时,应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复缴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三、“南京都市圈”城市范围:南京市、常州市、扬州市、镇江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四、其他未调整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五、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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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来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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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解读


  2024年,根据我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要求,结合“南京都市圈”深入发展实际,对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作出调整,现将该项政策解读如下:


  一、


  制定政策依据


  (一)江苏省住建厅文件


  《2024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第一条,着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中的


  第1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优化调整房地产政策,结合市场实际因城施策,精准施策,引导住房消费需求,畅通住房交易渠道。


  第4点,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重点支持购买首套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


  2023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时强调,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新的重大突破,在中国式现代化中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2019年,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加快南京都市圈建设,提升都市圈同城化水平。据此,拟定了《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 合作内容,“围绕支持和保障南京都市圈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建立高效便捷的公积金信息核查机制,健全业务政策协同,强化业务高效协作,防范业务风险,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同城化建设发展” 。


  二、


  政策内容解读


  (一)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我市缴存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购房所在地与户籍地或缴存地相一致的限定;取消领取不动产权证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定。该条款具有以下两层含义:


  1.原政策为我市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所在地与缴存职工本人、共同购房配偶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一致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此次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对之前的限定作出取消。使用资格上享受同城化待遇,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使用、公积金贷款。


  2.原政策在我市之外的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领取不动产权后,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此次调整,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之前的限定,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是指购买的新建开发楼盘的自住商品房。


  (二)我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购房行为真实的,当取得销售备案合同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此提取的当购房行为发生变更时,应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复缴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该条款具有以下五层含义:


  1.购房者的家庭成员关系。购房者包括缴存职工单独、或与配偶及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按我市提取细则规定,限定为父母和子女。


  2.所购房屋地域范围。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座落在“南京都市圈”,具体城市范围为:南京市、常州市、扬州市、镇江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3.购房行为真实。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应实际用于以自住为目的,严禁借机炒房、倒腾房屋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


  4.销售备案合同作为提取要件。我市原异地购房提取要件需要领取不动产权证,此次对“南京都市圈”范围内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要件作出调整,即取得销售备案合同(网签合同)后便可以申请提取。


  5.购房行为发生变更,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复缴。职工以销售备案合同作为要件申请提取公积金,当发生退房等购房行为发生变化的,以此情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复缴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三)其他未调整事项按原规定执行。该条款主要具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对“南京都市圈”范围之外购房使用公积金,还是按照原政策执行,购房所在地与缴存职工本人、共同购房配偶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一致,才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二是二手房的提取业务按原规定执行。三是办理业务的规程也按原规定办理,需要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