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追缴和补缴
公积金追缴和补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积金追缴指的是个人要求单位补缴之前应缴而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这通常是因为单位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没有按时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补缴则是指缴纳应缴但因某些原因而遗漏的住房公积金。例如,可能是因为忘记缴纳、基数调整产生差额等情况。
以北京为例,补缴的办理程序如下:
1. 支票方式补缴:
1. 单位填制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补缴书》《补缴清册》及与《补缴书》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到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对于未在《补缴清册》中列明补缴原因的补缴,还应报补缴说明一份;
2. 补缴确认后,管理部接柜人员打印《补缴书》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办人;
3. 若出现支票金额与《补缴书》金额不一致的情况,管理部接柜人员还需打印《暂存款凭证》一式两份,此时机制《补缴书》下方注有“该《补缴书》与《住房公积金暂存款凭证》共同构成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字样。管理部接柜人员盖章后,一份与机制《补缴书》一同退单位经办人。
2. 采用其他缴款方式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汇缴相应缴款方式办理。
3. 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上业务系统进行申报。
不同地区的公积金政策和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果你需要进行公积金追缴,可以参考以下职工追缴维权指引(以东莞市为例):
1. 准备好相关资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明细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的材料;
2.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追缴投诉材料,所交资料须同时提交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将退还给投诉人;
3. 收取追缴投诉材料并不视作正式受理案件。在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提交的,7 个工作日(其他地点受理的,10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的,视为受理;如需补充或修正材料的,请在通知期限内积极配合修正或补充,否则将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
4. 在执法过程中,若被投诉单位对投诉人的诉求进行集体协商,单位制定补缴方案,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形成决议且生效的,投诉人的维权投诉事项按照决议的补缴方案内容执行,行政执法程序中止;非执法程序办理补缴事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请投诉人按照公开的联系方式主动与用人单位的经办工作人员联系;
5. 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形成决议并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投诉,在此决议的合法性没有被否定前,应当遵照执行;职工应对用人单位执行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有问题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如对决议形成程序有异议,应向用人单位工会或镇街一级总工会反映;对决议内容有异议,认为严重违反合理性且对职工权益明显不公平的,可以提请用人单位工会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重新再议。
在进行追缴或补缴前,建议你先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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